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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三同时”
查看:2233  发稿日期:2020/5/12 10:47:59

一、安全设立(预)评价目的

1)项目安全设立(预)评价作为安全设计的主要依据,将找出本项目生产过程中固有或潜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产生危险、危害后果的主要条件,并提出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及其主要条件的最佳技术、措施和方案,以利于提高实现建设项目的本质安全化,提高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

2)确保建设项目建成后实现安全生产、使事故及危害引起的损失最少,优选有关的对策、措施和方案,提高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水平,获得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3)项目安全设立(预)评价作为建设项目施工及运行阶段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据,将找出本项目施工及运行过程中固有或潜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产生危险有害后果的主要条件,提出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及其主要条件的最佳措施和方案。

4)项目安全设立(预)评价作为建设单位安全管理的依据和条件。

5)项目安全设立(预)评价作为建设项目行政监管部门对项目职业健康安全审批的主要依据。

6)项目安全设立(预)评价作为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主要依据。

7)项目安全设立(预)评价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察的重要参考。

二、安全评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规定: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安全验收评价)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4)国务院第591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安全设立(预)评价内容:

1)对本建设项目中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其程度进行辨识分析、评价;

2)对本建设项目中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可能产生的安全事故及其后果进行预测分析;

3)对本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健康方面的分析评价;

4)对本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安全对策措施;

5)对本建设项目提出安全设立(预)评价结论。

四、安全设立(预)评价过程: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是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发布的,办法实施时间为2011年2月1日。

(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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